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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 


第一章 总则


  第一条 湖南湘江新区房地产业协会是由房地产相关行 业企业、个人自愿发起,依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湘江新区范围内直管区 和托管区。组织形式为在新区党组织的领导下,实行自我管理。 

 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: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,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,认真实践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坚持科学 发展观,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。 

  第三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 

  第四条 本会是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,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局(交通运输局)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 

 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 

 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69号岳麓易号嘉园办公楼504。 


第二章 党建引领 


  第七条 党建纲领: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,认真学习和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行业政策,促进行业的平稳 健康发展;加强引导和监督,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;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,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;沟通行业与政府、社会公民之间的联系,增进社会 公共利益;从理论和实践上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研究和 探索,交流信息,总结经验,培训人才,联合协作,不断提高行业的开发和经营管理水平,发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 的支柱产业作用,为建成“两型社会”创业之都、宜居城市、 幸福家园而贡献力量。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 

  第八条 本会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规定设立党的基 层组织。党建工作由理事会负责。由协会负责人(会长)担 任党组织书记。本会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,把中 共党员培养成本会骨干。 

  第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,宣传和执行 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领导工会、共青团等群团组织,教 育管理党员,引领服务群众,推动事业发展。 

 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本会的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 重要人事安排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、发展战略和规划、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提出意 见。 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、经费和场所等保障。 


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 


  第十一条 主要职责

 (一)促进行业发展 

1、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, 推进行业规范管理,对会员单位进行督导帮扶。

2、引导行业方向、理顺行业职能、规范行业标准、协 调行业矛盾,解决规范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;开展行业调研, 收集会员诉求,规划诉求解决路径。 

3、净化行业队伍,制定行业准入条件、修订行业标准, 完善行业管理,促进行业发展。 

(二)宣传行业政策 

1、归集行业各类统计,定期提出市场分析报告,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。 

2、定期组织行业业务培训、业务亮点分享会,解读相关政策,推动政策落地,针对行业共性热点、难点问题研讨 处理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,增强创 新能力,改善经营管理。 

(三)抓好行业自律 

1、围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,健全各项管理制度,充分发挥会员单位积极性,让所有会员单位参与制定行业制度、 规范、标准,督导帮扶会员单位积极推进、组织实施。 

2、建立湖南湘江新区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体系,大力推进行业诚信等级建设。制定行业管理规约,规范会员行为, 理顺会员关系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 

3、设立行业业主与企业纠纷协调机制,发挥协会在调 解矛盾、纠纷中的主导作用,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利益,维护 合法权益,起到引导、协调、促进解决的作用。 

(四)壮大行业队伍 

1、依托政府背景,整合优势资源,协助会员单位进行 形象、产品宣传推广,搭建交流平台,服务房地产产业链的各个上下游会员单位,壮大行业队伍。 

2、提升行业队伍专业能力,对房地产行业全链条管理, 为会员单位提供展法律、法规、政策、技术、管理、市场等 宣传和咨询服务。

(五)推动住宅优质化 

1、推广新技术、新材料,促进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, 提升住宅整体质量,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。 

2、帮助会员单位建立完善的产品可视化交付标准,建立行业统一的交付流程,从源头解决交付标准理解不一致的问题,缓解供需之间的矛盾。 

(六)承办受托工作 

1、接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协会承担的行业 准入资质审查、技能资格考核、技术职称评审、行业评估论 证等工作。

 2、建立行业准入标准,推动行业健康发展。 

七)加强横向联系

 1、加强与同省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社团组织之间的友好 往来,互通信息,交换资料,加强合作,共促发展。 

2、承办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、会员单位委托办理 的其他事项。 

3、根据需要,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。 主要职责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 


第四章 入会 


  第十二条 房地产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,单位会员采用申请制;个人会员采用邀请及申请制。 

  第十三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 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 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房地产管理、开发、经 营、中介、咨询、设计、教学和科研、金融的单位以及专家、 管理者。 

 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 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; 

(二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 

(三)由综合处办理入会手续、颁发会员证。 

 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 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 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 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 

(四)有权要求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反映合理要 求; 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 

(六)有优先取得本会编写出版的书刊和资料的权利。 

 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 

(一)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,执行国家的方针政 策,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; 

(二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、积极完成协会委托 的工作; 

(三)执行本会的决议; 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 

(五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 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 

(七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;按时报送各项统计资料,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经验或调研资料。

 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除名。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 

 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 

(一)2 年(含)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 

(二)2 年(含)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 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 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 

 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 


第五章 组织机构 
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 


 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 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 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 

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,党建领导机关 备案; 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 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 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 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 

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 

 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 

(一)会员代表须是本会会员,且加入本会一年以上(首 届除外); 

(二)会员代表采取推荐制,由五名会员联名推荐;每 名会员每次只能推荐五名会员代表,推荐渠道可以线上、线 下均可,但须推荐人确认;

(三)会员代表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五年(最多不超 过五年),可以连选连任,最多不超过三届。 

 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 

(一)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 

(二)对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有表决权、对会员代表会议的决议有质疑权; 

(三)主动积极缴纳会费; 

(四)会员代表连续二次欠缴会费,代表资格自动丧失。 

 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(理事会每半年一次)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(最长不超过五年)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 

 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决议,且决议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通过。 

 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0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 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 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 

 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 2/3以上的会员(代表) 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/3 以上表决通过; 

(二)选举理事、监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 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1/2; 选举监事,当选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1/2; 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/2 以上投票通过; 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/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 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/2 以上表决通过。 


第二节 理事会 


 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 

  第二十八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1/3,不 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 

 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 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; 

(二)关心行业发展,热心参与、支持协会工作; 

(三)有履职能力; 
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 

  第三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 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 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 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, 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 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;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 1/5 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 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,由业务主管单位组 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,负责换届 选举工作;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报登记管理单位批准,召开会员 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 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 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 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 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 

  第三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: 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 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 建议权和监督权; 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 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 

 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 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 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 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、越位; 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 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 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 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 

 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 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 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,决定聘任和解 聘秘书长; 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 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 
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 
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 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 

(八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 

(九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 
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 

(十一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 

(十二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 办法; 

(十三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 

 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 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 

 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 

  第三十六条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 资格。

  第三十七条 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 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该 负责人同时为理事。 

  第三十八条 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 投票通过。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 投票通过。 

  第三十九条 选举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 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/3(等额选举比例不低 于 2/3,差额选举比例由社团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)。 

  第四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负责人 的调整;经会长或者 1/5 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 


第三节 负责人 


 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 秘书长一名。其中会长采取轮值制(每年理事会会议选举产 生当年会长)。 

 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 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 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 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 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 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会长、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;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; 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 法权益; 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 

  第四十三条 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 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 一会员单位。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 2 届,聘任 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 

  第四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 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领导机 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 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 

  第四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 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 后的 20 日内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。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 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 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 

  第四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 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 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 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 

(四)提名副会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理事会决议通过;

(五)提名或解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人选,报会长办公会决议通过; 

(六)决定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设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 

(七)向大会汇报协会上年度财务报告; 

(八)制定协会整体战略发展方向; 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人才培养计划; 

(十)负责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终审; 

(十一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十二)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。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 

  第四十七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 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 

(三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 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会长办会或理事会决定; 

(五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 

(六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; 

(七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 

  第四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 并至少保存10 年。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 


第四节 监事(或监事会) 


 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 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年龄不超过70 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 

  第五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 

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 监事会人数较少的,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监事长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。 

  第五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 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 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 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 免建议; 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 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 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 行职责。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,必要时,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 用,由本会承担。 

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 


 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 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 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 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 

 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 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 2 届。 

 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 定账户统一管理。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 


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 


 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 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 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》、 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 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 2/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 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 


第六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 


 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: 

(一)会费; 

(二)捐赠; 

(三)政府资助; 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
(五)利息; 

(六)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; 

(七)其他完税后合法收入。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 

  第五十八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 完整。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 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 

 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 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   第六十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 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 

 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 


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 


  第六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 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 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 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 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2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 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 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 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 


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 


  第六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/3 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 


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 


 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。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 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 


第十章 附则 


 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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